DB真人2023年6月,许某停放在地下车库个人车位内的摩托车,被保洁人员刘某工作中推行的电动三轮车碰倒摔坏。刘某所属的A保洁公司受B物业管理公司雇佣,为许某居住的小区提供保洁服务。后许某将刘某、A保洁公司、B物业管理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三被告赔偿车辆维修费、车辆贬值损失以及替代通费用等经济损失20000元。
法院依法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本案中,许某车辆受损系A保洁公司员工刘某工作时所致,A保洁公司作为用人单位,依法应当对其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许某车辆损害的后果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包括车损及车损评估费用等。因此,法院判决A保洁公司赔偿许某摩托车车损14094元、评估费1600元,共计15694元。
经过14 个月的筹备与建设,总投资20亿元,占地680亩,安徽芜湖造船厂首个濒海、绿色、智能、可持续性的海工装备基地——芜船(威海)绿色海工科技产业基地项目(以下简称芜船威海基地)正式投产。这标志着安徽芜湖造船厂这家拥有百年历史的内河船厂在威海开启了“由江向海”的新篇章。
近年来,威海经开区法院不断强化府院联动机制,服务精准招商,以破产审判助推产业转型升级,让破产企业重新焕发生机,成功吸引龙头产业在经开区安家落户,助力优势产业集群不断壮大。
一天可以很短,恍如一瞬,转瞬即逝。一天也可以很长,1440分钟,86400秒。而司法警察的一天,坚守职责,步履不停。
■淄博市博山区法院:法官沙龙 厚植“如我在诉”情怀 实现“案件到我为止”
为持续深入贯彻省法院“三强三优”专项活动、市法院“精细化管理年”工作主题要求,不断拓展“博善+”品牌维度、提升法官业务能力和理论素养,11月20日,博山法院举办首期法官沙龙交流研讨活动。
本期活动主题为——厚植“如我在诉”情怀 实现“案件到我为止”。青年法官代表王飞、刘盛炅、尹九州、孙雪萍、姜波、袁媛围绕主题,结合自身工作和成长经历畅谈了在执法办案过程中的心得体会和方法感悟。
2018年,郭某注册、经营一家KTV,视频点播(VideoonDemand,缩写为VOD)系统供应商为视易。2020年11月2日、2021年12月25日,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下简称:音集协)先后两次到该KTV调查,发现其使用的音乐电视作品与音集协管理的同名作品内容相同,但未向音集协支付版权费,音集协以其侵犯其著作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17余万元。郭某认为,KTV内使用的音乐电视作品是自己购买的VOD系统自带的,不应再次支付费用。
本案中,音集协提交的案涉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人为滚石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音集协与滚石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签订《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信托管理案涉作品的放映权、复制权,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侵权诉讼。
法院经比对确认,在被告KTV内随机点播的部分音乐电视作品均为音集协管理作品,被告未经许可,在其KTV内以VOD系统向不特定消费者公开放映音集协管理的音乐电视作品,且未支付相关版权费用,侵害了案涉作品的放映权等相关著作权,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6万余元。
姜某是一名微商。宋某通过微信在姜某处以810元的价格购买了2盒生产日期为2023年3月的减肥产品。在服用该减肥产品后,宋某出现身体不适。专业机构的检测报告显示,该减肥产品中含有2021年10月已被国家宣布停止生产销售的原料。宋某认为,姜某所售减肥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且产品包装上注明的生产企业曾发布声明,称网络销售的该产品属于冒用其公司名称、地址、生产许可证等信息的假冒产品,应予退款并进行十倍赔偿。姜某确认销售事实,但表示案涉产品系其从淘宝店铺购买,且该店铺向其提供了一系列进货凭证和合格证,故其不同意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减肥产品瓶身标示的食用方法及用量与该产品批准文号的批件内容不一致,执行标准号与生产商生产的该类产品的执行标准号也不一致,宋某主张案涉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具备事实依据。姜某作为销售者未核实产品的生产及许可证情况,亦未举证证实产品的具体来源、供货方等,未尽基本注意及审查义务,其销售行为违反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侵害了宋某的合法权益,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除退还货款外,姜某还应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综上,法院依法判决姜某向宋某退还货款810元并支付货款十倍的赔偿金8100元。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本文为澎湃号作者或机构在澎湃新闻上传并发布,仅代表该作者或机构观点,不代表澎湃新闻的观点或立场,澎湃新闻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申请澎湃号请用电脑访问。